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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克复 关 捷 第一章 甲午战争前的中日海军
海军衙门设立后,清政府本着“先办北洋一支,著有成效,他省量度经费再行仿照举办”注1的方针全力支持李鸿章筹建北洋舰队。早在1880年(光绪六年),李鸿章就通过驻德使臣李风苞向德国伏尔锵厂订造铁甲舰二艘,取名为“定远”、“镇远”。委派刘步蟾、魏瀚、陈兆翱、郑清濂等赴德监造。直到中法战争后的1885年(光绪十一年)7月3日,两铁甲舰才由德国溪耳海口起航,11月驶抵中国天津。与此同时,经李风苞购买之“济远”舰,也同时到达中国。事先所延聘的顾问,德国水师官式百龄(Sebelin)、密拉
1887年(光绪十三年),李鸿章在英国订购之“致远”、“靖远”及在德国订购之“来远”、“经远”等四艘快船,经由英国教习琅威理(Captain Lang)和邓世昌亲赴验收驾驶回国。11月抵厦门,次年春抵天津。以上从英、德两国所购七艘舰船,共耗银八百万两。从此,北洋舰队实力大增,声势日壮。到1888年(光绪十四年),北洋舰队已是一支拥有“镇远、定远铁甲二艘,济远、致远、靖远、经远、来远、超勇、扬威快船七艘,镇中、镇边、镇东、镇西,镇南、镇北炮艇六艘,鱼雷艇六艘,威远、康济、敏捷练船三艘,利运运船一艘”注2,合计大小舰艇二十五艘,官兵近四千人,具有相当规模的一支近代海军了。 为了把北洋舰队的建设引上正轨,“垂诸永久”。同年9月,海军衙门制订了“内多酌用英国法,仍以宪庙军规为依归”注3的《北洋海军章程》。《章程》共分船制、官制、升擢、事故、考校、俸饷、恤赏、工需杂费、仪制、钤制、军规、简阅、武备、水师后路各局等十四款。 《北洋海军章程》第一款,船制。规定了舰队配备,订明了船制等第。逐一规定了战船、守船、练船、运船等各类船舰的组织、领导、人员编制、员弁、兵匠数目。最后附提标官弁和发展规划。拟定“俟库款稍充,再添大快船一艘,浅水快船四艘,鱼雷快船二艘,庶战舰可敷用。另添鱼雷艇六艘,练船—艘,运船一艘,军火船一艘,测量船一艘,信船一艘,合之原有者,共得战舰十六艘,雷艇十二艘,守船六艘,练运等船八艘,共大小四十三艘。”注4但这个规划只是一个永远未能实现的幻想。事实上,北洋 《北洋海军章程》第二款,官制,附船上差缺。详尽规定了北洋舰队的员弁和官制。弁目分为三十余种,皆仿英制。官制是按清朝旧制,设海军提督一人,统帅整个舰队。设提督衙门于“岛屿环拱,天然水寨”注5的威海卫。设总兵二员,分左右翼,各带铁甲战舰,为左右翼长。副将、参将以下各官,根据所带舰只之种类,职事之轻重,“别其品秩”。总兵以下各官,不设衙门,不建公馆。 第三款,升擢。对战官、艺官、弁目的升擢,参酌英国海军关于战官由水师学堂学生出身,艺官由管轮学堂学生出身,弁目亦须由练勇水手出身等“各归各途,论资升转”的办法,制订战官、艺官、弁目三途的升擢规定。提镇大员由清政府任命,海军游击以上官员升补,由北洋大臣咨会海军衙门带领引见。 第四款,事故。规定凡海军官员丁忧、回避、告病、终养、修墓等项,皆由北洋大臣按定例酌办。 第五款,考校。详细规定了报考学生,考校官弁,招考练勇,考升水手,考升炮目和考充各色当差兵匠的要求。如规定挑选海军学生“须身家清白,身无废疾,耳目聪明,口齿清爽,文字清顺,年在十四岁以上十七岁以下”注6,而且必须由父母觅具保人,经过学堂考检。选中后,先学三个月英文,经甄别,“择其聪俊者留堂肄业,名为海军官学生。”注7然后在第一年秋考,不中试即行剔退。第二年秋考不中者,准许展限六个月到次年春再试,仍不中者,即行剔退。规定学生学习四年,课程有英文、算学、几 第六款,俸饷。对海军官弁俸银、兵匠钱粮、船上差缺薪粮、各船俸饷总数、官弁伤废俸、兵丁加赏、行船公费、医药费和酬应公费等项,参照英、德两国海军饷章,作了详尽规定。如官弁俸银,从提督、总兵、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到经制外委等各级军官官俸、船俸等,均一一逐级规定。官兵薪俸相差极为悬殊。提督官俸三千三百六十两,船俸五千零四十两,而三等水手月饷仅七两,三等练勇月饷仅仅四两。这是北洋舰队腐朽的一个方面。 第七款,恤费。1887年(光绪十三年),兵部曾奏明北洋兵船员弁病故之恤赏,应照南洋大臣左宗棠奏定之章程办理。北洋大臣咨复照办,不再另议。 第八款,工需杂费。详尽规定了天津海防支应局、天津军械局、水师营务处、天津水师学堂、大沽木船坞、旅顺口内疏浚澳淤应用挖泥轮船并接泥铁驳等船、旅顺、大连湾、威海卫各处军械局、威海卫小机器厂、大沽、北塘、山海关、旅顺四处水雷营、旅顺鱼雷营并鱼雷局厂学堂、大沽、北塘、新城、山海关、旅顺等处炮台、天津机器制造东局、南局、天津官电局、天津武备学堂、北洋战守练运各船及鱼雷艇、旅、沽两处船坞、旅顺鱼雷厂等处,所需日用烟煤,各兵船及鱼雷艇营、水雷营等处,应用通信等旗及兵弁号衣、各兵船雇用洋教习、随时修理、购置及水陆转运犒赏等杂支、旅顺口石船坞各船修理、旅顺船械局、旅顺、威海两处水陆各军养病院、威海水师学堂等二十四项的费用,约需银—百零九万九千两。至于若购买大批军火或兴建炮台等项巨大工程购需,则专案咨商海军衙门办理。第九款,仪制。对冠服、礼节、国乐、军乐、王命旗牌、印信等项,皆有明确细致的规定。 第十款,钤制。规定了北洋海军提督、各船管带、副管驾及大、二、三副之职权,并规定文案、支应、医官、学生及水手等,皆需听从管带官命令。还规定“沿海陆路水师文武大员,如无节制北洋海军明文,兵船官概不得听调遣,藉词违误军事。”注9 第十一款,军规。规定凡海军各级官员违犯军令,分别情节轻重,予以记过、降级、革职、撤任,或视情况予以停资一至三个月处分。凡船上头目、水手及—切无官职人员,如违反军令,则分别轻重,予以假日不准登岸、鞭责、械系、革退、斩首等处分。并规定对上述惩处决定,须禀报提督或督队官,不得专擅。 第十二款,简阅。规定了每只船舰均需分别登记气象、操防、机舱情况。同时规定了检阅细则。要求各船逐日小操,每月大操一次,两个月全军会操一次,均由提督亲自校阅。北洋各船每年要与南洋各船会哨一次。立冬后至小雪前,提督率队赴南洋,会同南洋各船游历新加坡等地。次年春分前后返回北洋。春、夏、秋三季,北洋海军要沿海操巡,并赴奉天(今辽宁)、直隶(今河北)、山东及朝鲜各洋面巡弋,也可游历俄、日各岛。每逾三年由总理海军事务衙门,奏请特简派大臣会同北洋大臣出海校阅一次。对“操练勤熟”,“远涉外洋”,“办事妥洽,能耐艰苦者”注10,以及有异常劳绩人员,予以表彰酌保。不称职者,分别记过降罚。 第十三款,武备。对舰体、机器、军械、国旗、将旗、通语旗、金鼓等项均作了细致规定。 第十四款,水师后路各局。为使兵船“接济无缺”,保证舰队完成战守职责,作到“有事时冲锋破敌,无事时巡防操练”注11,章程中,对后勤上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如规定旅顺口大石船坞负责大小各船油底及修理船身、配换零件等。在旅顺应添设船械局,以便为各兵船更换器具。规定大沽木船坞、天津海防支应局、旅顺军械局、天津军械局、旅顺鱼雷营、威海行营机器厂、总理水师营务处、天津水师学堂、威海行营海军学堂、旅顺口、威海卫水师养病院并天津储药局施医总医院、海军测量画图翻译及各船文案支应各员、各船烟煤、天津机器制造东、西两局等各局,分别由北洋大臣遴委文武大员管理,或委司道大员管理,或由提督与水师营务处、津海关道会商派员管理。 《北洋海军章程》是参照西方近代海军规则制度,制定的中国近代第一个海军章程。从内容看,规定得相当细致完备,井井有条。但是,由于清政府的腐朽和海军衙门为少数贵族、官僚、军阀所把持,不可能认真贯彻实行,实际上不过是一纸具文。但是,1888年(光绪十四年)《北洋海军章程》的制定,标志了北洋舰队的正式成军。 北洋舰队成军以后,清政府根据李鸿章的推荐,委派淮系将领天津镇总兵丁汝昌为水师提督(司令)。由曾留学英国,通晓海军业务知识的刘步蟾、林泰曾分任右翼、左翼总兵兼定远、镇远舰管带(舰长)。聘英国水师兵官海军大佐琅威理为总教习。 根据《北洋海军章程》规定,北洋海军成军时之编制,分为右翼、左翼、中军、后军等四队。右翼有定远一铁甲、济远、扬威二快船;左翼有镇远一铁甲、来远、超勇二快船,中军有致远、靖远、经远三快船。以上九艘均为战舰。后军则包括炮舰六艘、鱼雷艇六只、练习舰六艘、运船一艘。北洋海军设提督—人、总兵二人、副将五人、参将四人、游击九人、都司二十七人、守备六十人、千总六十九人、把总九十九人,皆归直隶总督、北洋大臣李鸿章节制。 清政府在筹建北洋海军的同时,着手修筑船坞、港口和炮台工程。 船坞是用于建造和检修船舶的水工建筑物。军舰航行,平时舰底积有海蠹或出现损伤,需要入坞修洗。遇有战事,伤后更需补葺。船之需坞,直如“人之需庐舍,栉风沐雨,胼手胝足,不可无休息饮食之所也。”注12可见船坞对于海军舰队是多么重要。港口炮台,主要是在沿江海口岸构筑的永备的火炮发射阵地。是为了保护舰队和船坞,防备敌舰之袭击、破坏或劫夺。这如同舰只必须装备足够的武器弹药和储备大量煤水同样之必不可少。 1881年(光绪七年),清政府在大沽海口选购民地,建造船坞一所。但规模较小,仅能修理小型兵船,无法修理大型战舰。因此,李鸿章又专门奏请于旅顺口建筑船坞和炮台。旅顾口的自然地理条件,非常适宜于修建船坞。港口群山环抱,水深不冻,巨浪准进,适防台风。其陆路连接内地,交通方便。海路滨临大洋,便于操练。旅顺口水深达二十八尺,所建船坞亦可深达二十八尺。可容纳各种兵舰。但修筑工程却因经费难于筹措而被迫停顿。后来在1886年(光绪十二年),将工程包给法国商人德威尼承筑。其全部工程计有大石坞(皆用大块石条砌成)一座,以及修理铁甲所需之机器、工厂厂房、储料仓库、办公室、住房,以及三里余长之靠船大石泊岸、铁路、起重码头、电灯、自来水等。原定全部工程承包费一百二十五万两,限三十个月完工。验收后保固十年。1890年(光绪十六年),全部竣工。李鸿章对工程质量表示满意,认为如此坚固的工程,实为罕见。堪称“中国坞澳之冠”注13“海军归宿根本”注14。“此后,北洋各舰随时入坞修理,无须运借异国,洵为一劳永逸之计。”注15 旅顺炮台从1881年(光绪七年),先后在馒头山、黄金山、老虎尾及旅顺后路椅子山、案子山、松树山等修筑海陆炮台数十座,均配备有从德国购置的克虏伯后膛大炮。 1887年(光绪十三年),清政府开始修建大连湾、威海卫炮台。大连湾“地险水深,山势回环”。在大连湾中路和尚岛构筑炮台三座;西路于老龙头、黄山修建炮台两座;东路于徐家山建陆路炮台一座。均甚坚固。威海卫设北洋水师提督衙门。两岸及刘公西、黄岛、日岛皆筑有炮台。刘公岛及日岛还筑有“地阱炮台,凿山通穴,夹层隧道,安设二十四生特后膛炮,机器升降,灵速非常,能狙击敌船而炮身蛰藏不受攻击。”注16刘公岛、日岛炮台与南岸皂埠嘴等海岸炮台“相为犄角,锁钥极为谨严”。刘公岛为海军舰船加煤之地,特地建有“用厚铁板钉成方柱,径四、五尺,长五、六丈,中灌塞们德土(即水泥,本站注)凝结如石,直入海底”注17的铁码头。1891年(光绪十七年),又在大连湾、威海卫两地配备有水雷营。从此,北洋舰队以威海卫为宿海军之所,以旅顺口为修治战舰之所。“于是威海、旅顺皆为海军基地。”注18 在筹建海军过程中,清政府对于培养海军人材也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首先,在国内设立海军学校,培养军事技术力量和业务人材。早在1867年(同冶六年),沈葆桢就在福州船政局“设前后两学堂,招髫年聪颖子弟肄习制造、驾驶诸术”注19,聘法国人日意格(Prosper Mario Giquel)、德克碑(d'Aiguebelle,Paul Alexandre Neveue)为正副监督。并由广东招收已通英文的学生邓世昌、张成、吕瀚、叶富、李和、李田、黎家本、梁梓芳、林国祥、卓关略等十人作为外学堂学生。后来,李鸿章又在天津设立水师学堂、武备学堂、鱼雷学堂,在大连、威海卫也设有水雷学堂。并延聘西人为教习。在“学堂的每一部门有一个欧洲人主持”注20。学员除学习书本知识外,还要到船上进行实习操练。1869年(同治八年),福州船政局专门购买一艘帆船——建威号,作为学员的练船。1871年(同治十年),福州船政局派学员严宗光(严复)、刘步蟾、林泰曾等十八人并张成等外学堂学生,乘“建威”号帆船,开赴新加坡、槟榔屿以及直隶湾、辽东湾各口岸进行实习操练。
清政府培养海军人材的另一途径,是派遣留学生到外国学习海军技术。1875年(光绪元年),沈葆桢乘日意格回国的机会,派学生刘步蟾、林泰曾、魏瀚、陈兆翱、陈季同等随赴英、法游历。1876年(光绪二年)冬,再次派学习制造的学生郑清濂等十二人,艺徒裘国安等七人,学习驾驶的学生刘步蟾、林泰曾、叶祖珪、萨镇冰、严宗光、何心川、林永升、蒋超英、黄建勋、江懋祉、林颖启和方伯谦等十二人,跟随日意格到英法等国的大学和铁甲船制造厂学习。1880年(光绪六年),又选派学生李鼎新、陈兆艺等十八人到外国学习。1885年(光绪十一年)再于北洋舰队及学堂、船政驾驶员、制造员中选出三十四人到外国学 为了提高北洋舰队的训练和作战能力,清政府先后延聘一些洋员担任炮术、驾驶等各科教习。又先后聘请英人琅威理、德人式百龄、汉纳根(Von Hanneken C.)、英人马格禄(M'Clure)为北洋舰队总教习,按西法进行训练。这些措施,对清朝海军技术的提高,起了一定的作用。 从北洋舰队的建立过程看,这支军队同清政府的陆军有所不同。北洋舰队的将领大多是受过西方近代民主思想熏陶和军事技术训练的青壮年军官。士兵则大多来源于沿海一带的劳动人民。军队的组织训练基本上按西法进行。因此,不论在素质、土气、训练和装备等方面,同清朝的八旗、绿营及湘、淮练勇是有区别的。基本上属于近代化并具有一定战斗力的舰队。 注1 《北洋海军章程.总理海军衙门原奏》,天津石印局校印,辽宁省图书馆藏,第1册,第1页。 注2 《北洋海军章程》,辽宁图书馆藏,第1册,第1页。 注3 张荫桓:《三洲日记》,卷7,第67页。 注4 《北洋海军章程》第1册,第1-2页。 注5 张荫桓:《三洲日记》,卷7,第71页。 注6、注7 《北洋海军章程》,第3册,第11-12页。 注8 《北洋海军章程》,第3册,第21页。 注9 《北洋海军章程》,第4册,第6--7页。 注10、注11 《北洋海军章程》,第6册,第1-6、9页。 注12 《直隶总督李鸿章奏》(光绪十一年七月初二日),见《洋务运动》丛刊,第2册,第568页。 注13 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卷4,第18页。 注14 李鸿章:《出洋巡阅折》(光绪十七年四月初六日),见《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71,第45页。 注15 《直隶总督李鸿章山东巡抚张曜奏》(光绪十七年五月初五日),见《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72,第1--2页。 注16、注17《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72,第2-3页。 注18 姚锡光《东方兵事记略》,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丛刊,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7年版,第1册,第63页。 注19 池仲祐:《海军大事记》,见《洋务运动》从刊,第8册,第481页。 注20
H.N.Shore:The Flight of the Lapwig.London.1881.见张雁深译:《田凫号航行记》,转引自《洋务运动》丛刊,第8册,第3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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