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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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马关议和与三国干涉还辽

第二节 马关议和

 

四 《马关条约》的签订

 

早在第三次谈判中,李鸿章即请日本方面出示和款,伊藤博文也答应俟次日交阅。因发生李鸿章遇刺事件,故将此事暂时搁起。今既已缔结停战协定,李鸿章便旧话重提,促日方开示和款节略了。

三月三十日,即停战协定签字的当天,李鸿章即提出续开和议谈判,照会日方说:

“停战条款现已画押,本大臣甚愿即将永远和局事宜从速开议,俾停战期限未满之先,和局已可成议。本大臣现因受伤静养,中外名医均以轻出为戒,是以一时不能躬住会议处所。如承贵大臣体谅,拟请即将所拟和局要款开具节略,送到本大臣,以便查核。设如此办法贵大臣未能遽以为然,本大臣拟于寓内布置会议处所,俾本大臣不至负伤外出受风,仍可与贵大臣会议一切。”注1

四月一日,陆奥宗光邀李经方商谈关于议定和约的程序方法:是为中日双方的第四次谈判。上午十时,双方在春帆楼会议。出席会议者,中方还有伍廷芳、罗丰禄、马建忠,日方还有伊东已代冶、井上胜之助、中田敬义、陆奥广吉、楢原陈政。陆奥知道中方急于知道全部和款,便提出逐条进行议商的办法。李经方力主在全部条款阅毕后再逐条进行议商。他说:“缔结和约,兹事体大。除非阅读全部条款,不足窥其全貌,从而难有分别讨论细目之便。诚如欧几里得所云:凡事物均由部分组成,若不就其整体而思,亦无从决定其部分。和款各条相互牵连,今不阅读全部条款,如何能逐条表明意见?”陆奥语塞,同意采用此程序方法,但提出日方出示和约底稿后,中方须在三日或四日内答复,“或将约内各款全行承允,或将某款更行商酌”。注2李经方应允回馆后再行答复。会谈至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结束。当天下午二时,李鸿章照复陆奥,接受日方的提议。陆奥即命井上胜之助和中田歌义将和约底稿送致李鸿章。

日本提出的和约底稿,其主要内容是:一、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二、中国将盛京省南部地方、台湾全岛及澎湖列岛永远让与日本国;三、中国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三万万两;四、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更开顺天府、沙市、湘潭、重庆、梧州、苏州、杭州七处为通商口岸,日本国臣民运进中国各口货物减税,免除厘金,并得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根据这个约稿,日本将向中国割取大量疆土,勒索巨额赔款,并获得远远超过西方列强在中国的特殊权益,足见其欲望之贪,野心之大!

李鸿章接阅日方提出的和约底稿,为之愕然。他早就知道日本所欲甚奢,但还未料到苛酷到如此程度。急与科士达相商,科士达建议“请总署密告英、俄、法三公使”。即日傍晚,李鸿章分两次将日方约稿条款电告总理衙门。并将科士达的意见相告:“查日本所索兵费过奢,无论中国万不能从,纵使一时勉行应允,必至公私交困,所有拟办善后事宜,势必无力筹办。且奉天为满洲腹地,中国万不能让。日本如不将拟索兵费大加删减,并将拟索奉天南边各地一律删去,和局必不能成,两国惟有苦战到底。以上情节,并祈密告知三国公使。至日本所拟通商新约详细节目,一时务乞勿庸告知各国,恐见其有利可沾,彼将协而谋我。”注3上电于四月三日到京,军机大臣先将约稿梗概上奏光绪。又重抄两份呈递。彻夜抄录,至四日上午九时始毕。随后又按李鸿章一电,略言:“彼武员专政,虽伊藤不能争。”并谓“此事恐难结局。”当天,光绪召见枢臣议商,其“意总在速成”。翁同龢力言台湾不可弃,与礼亲王世铎、庆亲王奕劻发生龃龉。上午十点一刻,时恭亲王奕訢卧病在府,世铎、奕劻与各枢臣往商。奕訢主交廷议,而持之不坚。孙毓汶力争须和,并言:“‘战’字不能再提。”奕訢病甚重,唯唯而已,最后执孙毓汶之手曰:“是。”注4议无所决。

李鸿章等不到清廷的复电,而四月五日的限期已到,乃对日方的和约底稿拟一说帖。内容分朝鲜自主、让地、兵费及通商权利四项。除承认朝鲜自主外,对其余三项皆有所驳论。如:“让地”一项揭露日本的谎言:“日本与中国开战之时,令其公使布告各国曰:‘我与中国打仗,所争者朝鲜自主而已,非贪中国之土地也。’”并告
诫日本当局:“徒恃其—时兵力,任情需索,则中国臣民势必尝胆卧薪,力筹报复。”“兵费”一项曰:“日本所索赔款,既名为兵费,似即指此次用兵之费而言,其迄今所费详细数目,未睹官中簿籍,虽非外人所能周知,然较之日本所索之数恐不及其小半。”“且限年赔费,复行计息,更属过重不公,亦难照办。”“通商权利”一项称:“中国如准洋商在华造土货,势必尽夺小民生计,于华商所设制造厂所极有妨碍,国家自不能不出力保护。”如果中国以此等利益准予日本,各国皆援一体均沾之例,则华商之制造厂所立即挤倒矣。”注5

陆奥宗光读完李鸿章的说帖,认为“笔意精到,仔细周详,将其所欲言者都尽情地说了出来,不失为一篇好文章”。他立即携往梅坊,与伊藤博文相商。伊藤读后大为恼火,认为:“如果不先加以彻底的反驳,使其迷梦觉醒,恍然悔悟,则对方终不能了解现在彼我之地位,将续作痴言哀诉,徒使谈判延长。苟我不指出其论点的谬误,可能使局外第三者发生日本虽胜于力而屈于理的怀疑。”陆奥认为:“一开论驳之端,彼方亦必有再三反驳的余地”,“与其在空洞的理论上和他们哓哓不休,还不如在事实面前使他们就范。”也就是说,不跟中国讲道理,专要中国谈“事实”,以迫使中国屈从。伊藤终于同意了陆奥的意见,于四月六日致李鸿章一照会。略云:

“应知由于战争结果所要求之条款,自不能与在通常情况下谈判某事件相提并论。故日本全权大臣对于我方所提出之媾和条约案,再请中国全权大臣明确答复对全部或每条允诺与否。若条款中有希望修改者,亦希逐一开明条项以约文之体裁提出。”注6

李鸿章接到日方照会后,当日致电总理衙门称:“说帖大意,于让地一节,言奉天南边割地太广,日后万难相安。赔费一节,言中国财力短绌,万办不到,非大加删减不可。通商利权一节,言子口半税减为值百抽二,并将一切税钞豁除,与各国定章不符。又机器进口改造土货运入内地免税,亦难准行。以上已摘要答复,而彼嫌未说明所欲允之意,注意仍在让地、赔款两条实在着落。若欲和议速成,赔费恐须过一万万,让地恐不止台、澎。但鸿断不敢擅允,惟求集思广益,指示遵行。停战期只剩十余日,事机急迫,求速代奏,请旨示复,为幸!”注7他估计“赔费恐须过一万万”,未免把日本的胃口看得小了点,但断定“让地恐不止台,澎”,却看准了。当时,枢
府诸臣仍在争论割地问题,意见相持不下。四月六日议事,争论又起。翁同龢激昂慷慨,力陈台湾决不可弃。其他枢臣多主弃台湾而保奉天南部。翁言:“恐从此失天下人心。”众则谓:“陪都重地,密迩京师,孰重孰轻,何待再计?”翁同龢孤掌难鸣,弃台派占了上风。因按众意拟复李鸿章电旨。八日,奏事太监传慈禧旨意:“两
地皆不可弃,即使撤使再战,亦不恤也。”注8然而,在割地问题上,无论是哪一派观点,都只是一种主观愿望,不可能以此来填满日本的欲壑。在左右为难之中,只好由总理衙门发一封语义含胡的电报给李鸿章,内称:“南北两地,朝廷视为并重,非至万不得已,极尽驳论而不能得,何忍轻言割弃?纵敌意太奢,不能尽拒,该大臣但须将何处必不能允,何处万难不允。直抒己见,详切敷陈,不得退避不言,以割地一节归之中旨也。”注9正如有人指出:“这个电旨的措词,在廷臣争吵之后,对割地无肯定指示,却责鸿章‘不得退避不言’。互相推诿,其情可见。”注10不过,电旨虽对割地无肯定意见,然细揣旨意,实暗寓“极尽驳论尚不能得”时可弃两地之意也。但是,清廷在割地问题上仍然抱有幻想,故又指示李鸿章:“先将让地以一处为断,赔费应以万万为断,与之竭力申说。彼信中原有某某款不允之语,不嫌反复辩驳也。”注11日方将此密电译出,完全摸到了中国方面的底。

日本方面深感双方反复辩驳,只能使谈判延长,这是对日本不利的。而要早结束谈判,只有对中国全权大臣采取威胁手段,这就是陆奥宗光所说的“在事实面前使他们就范”。日方考虑到李鸿章的威望和影响,决定先从李经方身上下手。先是在四月一日,日本政府即经谭恩转电北京云:“李中堂现虽较愈,未免所商之事现须从缓,日本拟中国如电派李经方,亦予以全权之任,日本可以接待。”清廷正急切谈和,当无不可,便于六日经田贝转电日本云:“中国因李中堂伤病未痊,添派李经方为全权大臣,随同李鸿章与日本全权大臣商议和约。”注12同一天,李鸿章也向伊藤博文致送了同样内容的照会。日方于四月七日复照,表示承认李经方为全权大臣。

此时,双方全权都在为下一轮谈判作准备。李鸿章拟定了一份商改约稿节略,堆备于四月八日晚上送交日方。此节略云:“查日本约稿所拟请让奉天南部地方,内有辽阳州等处与台湾全岛,皆日兵所未到者,未便请让。又欧洲向例,险要之地虽为敌国兵力所据,仍应让还。旅顺口、大连湾乃北京渤海最要门户,应照法国俾路佛之例,让还中国。”又云:“此次兵端,并非中国先开,亦未侵占日本土地,论理不应认赔兵费,即使赔费,亦只应算至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国认明朝鲜自主之日止。其款既以兵费为名,即应查明用兵所费实数。”注13于是,李鸿章于八日中午复电总理衙门称:“昨接唐抚(景崧)电,敌未来犯,军民心固,似可坚守。鸿断不敢轻允割弃,已于另备节略中驳论及此。但窥日意,扔逐日由广岛运兵出口,恐添赴台,将有南北并吞之志。皆饬让地以一处为断,极是正论,自应如此立言,不知将来能否办到。日原图所划奉天经纬线度,竟连辽阳、田庄台、营口均包在内。辽阳未失,尚易辩驳。
此外日兵已据之地,彼已设官安民,极力争论,未易退让。可俟会议时,察酌妥议,似难由我预为决定。总之,敌所已据处,争回一分是一分;其所未据处,丝毫断不放松也。”注14

此电刚发,伊藤博文即派专人邀中国新任全权大臣李经方至其行馆谈话。伊藤对李经方大肆威胁,施行外交讹诈。伪称:“此次停战,由伊力持乃允。各武员预备兵马粮械齐足,必欲分道直攻北京,再行议和。现期已迫,断难再展。”又谓:“尊意欲将奉境全行收回,万作不到。南北两处均要割让,仅让一处亦断不行。该国已用兵费,实系太巨,所索三万万,即欲减少,能减无几。此我国上下文武熟商而定,特据实密告。”注15最后,厉声恫吓说:“尚希中国使臣能深切考虑现在两国之间的形势,即日本为战胜者、中国为战败者之事实。前者由于中国请和,日本应允,始有今日之议和。若不幸此次谈判破裂,则我一声令下,将有六七十艘运输船只搭载增派之大军,舳舻相接,陆续开往战地。如此,北京的安危亦有不忍言者。如再进一步言之,谈判一旦破裂,中国全权大臣离开此地,能否再安然出入北京城门,恐亦不能保证。此岂吾人尚可悠悠迁延会商时日之时期乎?”李经方经此一吓,先自怯了七分,所携之商改约稿节略亦不敢交出,答以:“回去与父商议后,再行提出答案。但答案万一不能使日本全权大臣满意时,希望不因此招致日本全权大臣之盛怒,以致谈判破裂,使九仞之功亏于一篑。是以诸事皆请海涵。”注16简直是在哀求告饶了。

李鸿章据李经方之回报,即致电总理衙门云:“鸿再四筹思,时迫时急,姑据鄙见,将奉天之凤凰厅、安东、宽甸、岫岩四处边境割让,海城俟后再说。赔费即遵电谕,以一万万应之。明日再将约稿送交,看其能否转圜。会议后,再详晰电奏。让北地以海城为止,赔费以一万万外为止。倘彼犹不足意,始终坚执,届时能否允
添,乞预密示。否则,只有罢议而归。”注17并据此意拟定修正约稿,于四月九日送致日方,乃约定于十日继续谈判。

四月十日下午四时十五分,中日全权大臣在春帆楼举行第五次谈判。李鸿章以伤势渐愈,亲自参加。中方参加者还有全权大臣李经方、参赞伍廷芳、马建忠及罗丰禄。陆奥宗光因病未能出席。日本参加者除全权大臣伊藤博文之外,还有伊东已代治、井上胜之助、中田敬义、陆奥广吉、楢原陈政五人。闲谈片刻后,伊藤即转入正题,并拿出准备好的改定条款节略,对李鸿章说:“中堂见我此次节略,但有‘允’、‘不允’两句话而已。”根据日方提出这份节略,中国的下属领土皆永远让与日本:一、盛京省南部地方,从鸭绿江口起,溯江抵安平河口,从此划线而抵凤凰城、海城及营口,以上指名之地亦在所让境内;二、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属诸岛屿;三、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四、澎湖列岛。赔款则减至库平银二万万两。李鸿章阅读日方节略的中文本后,曾就赔款和让地两项进行了辩驳。伊藤对李鸿章说:“驳只管驳,但我主意不能稍改。目前最需我等努力者,乃速定和约。我国在广岛已做好出征准备,有六十只运输船随时可解缆出航。昨夜至今晨,渡海之运输船已达二十只,其所向之地盖距天津不远。惟在停战期内,须严守停战之约耳。一旦时机到来,当即刻进发,而无可犹豫也。今日之事,所望于中堂者,惟‘允’与‘不允’之明确答复而已!”注18李鸿章见伊藤毫不松口,便要求到十四日下午四时作出最后答复。会
谈结束时为六时三十分。

是日谈判后,李鸿章即起草电文,请旨定夺。夜十时,发电总理衙门,将白天谈判情况告知。并称:“(日本)乘胜贪横,悍然不顾,实非情理能喻。伊请三日回信,倘不准,定即添兵。广岛现泊运船六十余只,可载兵数万,小松亲王专候此信,即日启行。鸿力竭计穷,恳速请旨定夺。”注19同一天,总理衙门也有电致李鸿章,转告电旨曰:“请预示允添之处,却难即时悬定,仍在李鸿章相机因应,视其情词缓急,以为迎拒之方。彼既垂涎金州之矿,台湾此利尤巨。该大臣既与力争两地土地,能允固善;必不得已,或许倭以矿利,而土地人民仍归我有。此姑备一说,无非为保全境土起见。”注20

李鸿章于四月十一日收到此电,当即复电云:“金州已据,固难争回;彼垂涎台湾甚久,似非允以矿利所能了事。”注21日方阅清廷与李鸿章往来密电,知尚不肯遽然允诺日方条款,遂决定进一步施加压力。第五次谈判的次日,即十一日,伊藤博文致函李鸿章,声称:“所有昨交和约条款,实为尽头一著。中国或允或否,务于四日内告明。其四日限期,系从昨日算起。”并在函尾附加数语曰:“战争之为物,无论在战斗的措施上或在战争所生的结果上,均有进无止,所以请阁下勿认为今日可侥幸得到日本允诺的媾和条件,至后日亦仍可得允诺。”注22当日,李鸿章致电总理衙门:“伊昨面谈,话已决绝。今又来此函,似是哀的美敦书。应如何应付之处,伏候速示遵
办。”注23十二日,李鸿章复函伊藤,以日方改定和约条款后,仅谈判一次即作为尽头条款,使中国使臣无陈明国家意见之机会,仍要求对让地、赔款两项酌为减轻,并再会商一次。日方不愿再费唇舌,决定强硬到底。因此,伊藤于十三日再致李鸿章一函,强调实已让到极处,无可再让。

当日,李鸿章接总理衙门转来电旨称:“伊藤连日词气极迫,倘事至无可再商,应由该大臣一面电闻,一面即与订约。该大臣接奉此旨,更可放心争论,无虞决裂矣。”注24他知道此时徒然辩论,决无转圜之余地,倾向于即与订约,因复电称:“若议不合,必至决裂。察看近日日人举动,已遣运兵船二十余艘,由马关出口赴大连湾,并令德、美观战探事人随从往前敌,其意可知。恐非即与订约不可,不得不先奏明。”注25此电发后,李鸿章派伍廷芳往晤伊藤,伊藤又大施恫吓,声称:“恐不待停战期满,已先开仗。”并扬言:“广岛已派运兵船三十余艘出口,赴大连湾,小松亲王等明日督队继进。若再商改约款,故意迟延,即照停战款内和议决裂此约中止办法。”李鸿章见伊藤紧逼不放,不敢怠慢,即致电总理衙门代奏请旨:“其愈逼愈紧,无可再商,应否即照伊藤前所改订条款定约,免误大局。乞速请旨,电饬遵办。”注26十四日,再次致电总理衙门称:“伊谓‘……姑候至明日四点钟晤面定议,过期即作罢论。’事关重大,若照允,则京师可保,否则,不堪设想。”注27君臣皆惟恐京城不保,于十四日、十五日连复内容相同之两电,谕李鸿章即可定约:“原冀争得一分,有一分之益。如竟无可商改,即遵前旨,与之定约。注28”李鸿章既奉最后谕旨,马关缔约之事乃定。

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时半,中日全权大臣在春帆楼举行第六次谈判,双方参加的人员同上次一样。这次会议原定于十四日下午四时举行,因李鸿章要等最后谕旨来到,故请求延期至十五日下午。这次会谈的时间很长,直到下午七时半才结束,整整谈了五个小时。李鸿章不惜再三恳求,日方却丝毫不肯相让,只在个别细节作了一些改动。因日方掌握了中国的来往密电,“知李已觉察日本的决心不可动摇,故请北京给予最后训令,北京政府亦迫不得已而许李鸿章以权宜签字的权限”,所以胸有成竹,决不肯作丝毫让步。对此,陆奥宗光写道:“会见的时间虽长,散会时已到上灯时间,而其结果,他惟有完全接受我方的要求。李鸿章自到马关以来,从来没有像今天会晤这样不惜费尽唇舌进行辩论的。他也许已经知道我方决意的主要部分不能变动,所以在本日的会谈中,只是在枝节问题上斤斤计较不已。例如最初要求从赔款二万万两中削减五千万两;看见达不到目的,又要求减少二千万两。甚至最后竟向伊藤全权哀求,以此少许之减额,赠作回国的旅费。此种举动,如从他的地位来说,不无失态,但可能是出于‘争得一分有一分之益’的意思。”注29最后,乃商妥签订日方提出的媾和条约,定于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时签约。

在整个马关谈判期间,特别是日本提出媾和条约底稿之后,清政府千方百计地设法争取列强的支持。清廷接到日方约稿条款的当天,即将日本索款、割地要求密告各国公使,并将李鸿章电报中“日本如不将拟索兵费大加删减,并将拟索奉天南边各地一律删去,和局必不能成,两国唯有苦战到底”之意相告。同时,指示驻俄德公使许景澄和驻英法公使龚照瑗,与其驻在国政府频频接触,以探听其意图。实则寄希望于列强阻止日本对中国的领土要求。

清政府之求助于列强,日本政府当天便得到了情报。它根据西方国家的反应,确定了三点意见:一、坚持对割让台湾、澎湖的要求;二、为了减少对俄国的刺激,将奉天省南部的割让地适当收缩;三、将三万万两的赔款减少三分之一,以缓和一些西方国家的不满情绪。日本第二次提出的改定条款节略,正是根据这三条原则来改定的。可见,日方对最初提出的媾和条约底稿所以能稍有删改,完全是日本政府从缓和与西方国家矛盾的需要出发的。李鸿章认为这是他“力与坚持,多方开导”注30的结果,未免低估了日本的野心。

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时,双方全权大臣在春帆楼举行中日媾和的第七次谈判。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同于上次谈判以外,中方增加了东文翻译卢永铭,日方全权陆奥宗光力疾出席。实际上,这次会议“不过是举行一种签字仪式而已”。注31中日两国全权大臣签订的《中日讲和条约》,又称《中日马关条约》,包括《讲和条约》十一款、《议订专条》三款及《另约》三款。《讲和条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

二、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给日本;

三、“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

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定进口税”;

五、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船可以沿内驶入以上各口,搭客载货,等等。

《另约》则规定:

一、“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二、“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三、“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外,还签订了《停战展期另款》二款:

“第一款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五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订约停战,从此约签定日起,得更展二十一日。

第二款 此约所订停战,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八日,夜十二点钟届满,彼此无须知照,如在期内,两帝国政府无论彼此不允批准和约,无庸告知,即将此约作为废止。”注32


马关条约签订

是日上午十一时四十分,签字仪式结束。至此,不仅李鸿章一颗惴惴不安的心放了下来,连伊藤博文也松了一口气。此日,他显得特别兴高采烈,对李鸿章说:“中堂与余此身,恰似连结两国之一缕丝线,即将断绝之两国脉络,仅赖此一缕丝线才得保持。”并将马关会议与十年前他去天津会谈进行对比,不无得意地说:“谈判结束之日,两次均为四月十五日,亦可谓奇矣!”李鸿章作为签订降约的战败国使臣,处在此时此地,只好生硬地应付一句:“实属奇也。”注33事后,陆奥宗光写道,“自李鸿章三月十九日到达马关以后,经过几次谈判,终于克服外交上的种种困难,签订了媾和条约。我国得以发扬国辉,增进民福,在东亚天地间再开太平盛运者,悉赖我皇上之德威所致。”注34既沾沾自喜,又流露出无限庆幸的心情。

四月十八日,即签订《马关条约》的第二天,李鸿章一行登轮回国。船至大沽,李鸿章先派随员尽先副将杨福同星夜赴京,赍送约本至总理衙门。二十日,奏报签约经过,并恳假二十日。其奏所说“竭力与争,几于唇焦舌敝”,倒是实际情况。惟于“让地”一事,颇多强辩之词。如称:“奉天迤南虽退出数处,而营口至金、复一带不肯退让,台湾兵争所来及,而彼垂涎已久,必欲强占。或有为之解者,谓:凤、岫、金、复、海、盖一带,宋明以来本朝鲜属地,我朝未入关以前所得,台湾则郑成功取之荷兰,郑本日产,康熙年间始归我版图。今日人乘胜据朝鲜,遂欲兼并其地,事非偶然。”注35他为了自我辩解,不惜大讲歪理。替日本割占中国领土硬找根据,以证明割地有理。此适为侵略者辩护而已。

然而,国际风云变幻,俄、法、德三国起而干涉,廷臣议论纷纷,全国舆论哗然,悔约再战之呼声颇高。于是,是否批准条约,又成为朝野论争的焦点了。

《马关条约》签订的第二天,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乘八重山号军舰由马关抵广岛,立即赴行宫晋见明治天皇。睦仁大悦,降诏嘉勉,称此举“洵足显扬帝国之光荣”。注36四月二十日,便批准了条约。并任命内阁书记官伊东已代治为全权办理大臣,俟期往烟台换约。

二十五日,由谭恩转电北京,催询中国何时批准条约。清廷决定派二品顶藏候选道伍廷芳和三品衔升用道联芳为钦差换约大臣,同往烟台换约。伍、联二人当日由京启行,于五月五日由天津乘公义轮出海,六日抵烟台。五月七日晨,日本全权办理大臣伊东已代治乘横滨丸至烟台。当天下午六时,伍廷芳、联芳与伊东会于顺德饭店。八日下午四时,伍廷芳、联芳接奉电旨,准令换约。晚十时,双方在顺德饭店完成了互换条约手续,《马关条约》正式生效。

《马关条约》既换,清廷遂于五月十七日明发朱谕,宣示万不得已批准和约之苦衷。其全文如下:

“近自和约定议,廷臣交章论奏,谓地不可弃,费不可偿,仍应废约决战,以期维系人心,支撑危局。其言固皆发于忠愤,而于朕办理此事,兼权审处,万不获已之苦衷,有未能深悉者。自去岁仓猝开衅,征兵调饷,不遗余力,而将少宿选,兵非素练,纷坛召集,不殊乌合,以致水陆交绥,战无一胜。至今日,而关内外情势更迫,北则近逼辽沈,南则宜犯畿疆,皆意中事。沈阳为陵寝重地,京师则宗社攸关。况二十年来,慈闱颐养,备极尊崇,设使徒御有惊,藐躬何堪自问?加以天心示警,海啸成灾,沿海防营多被冲没,战守更难措手。用是宵旰彷徨,临朝痛哭,将一和一战两害熟权,而后幡然定计。此中万分为难情事,乃言者章奏所未详,而天下臣民皆应共谅者也。兹当批准定约,特将前后办理缘由,明白宣示。嗣后我君臣上下,惟当坚苦一心,痛除积弊,于练兵、筹饷两大端,尽力研求,详筹兴革,勿存懈志,勿鹜虚名,勿忽远图,勿沿故习,务期事事覆实,以收自强之效。朕于中外臣工有厚望焉!”注37

此实为清廷之罪己诏,然对“幡然定计”所设之理由颇难成立,且不知败之所以败,此则最为可悲也。


注1 转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第249页。

注2 《马关会谈纪要》,《日本外交文书》第28卷,第1089号,附件2。

注3 《寄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29--30页。

注4 《翁文恭公日记》,乙未三月初十日。

注5 《使相徂东公牍》,见《中日战争》(5),第388-395页。

注6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45--146页。

注7 《寄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32页。

注8 《翁文恭公日记》,乙未三月十二日、十四日。

注9 《译署来电》,《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33页。

注10 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第266页。

注11 《译署来电》,《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33页。

注12 北京美国公使馆:《节录中日议和往来转电大略》,见《中东战纪本末三编》第2卷,第35页。

注13 《增补中日议和纪略》,第1O--14页。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第267--271页。按: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即公历1894年11月22日,这一天,清政府以朝鲜自主、赔偿军费为条件,经美国公使向日本提出议和。 

注14 《复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33页。

注15 《寄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34页。

注16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47页。

注17 《寄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34页。

注18 《马关议和纪要》,《日本外交文书》第28卷,第1089号,附件2。 

注19 《寄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36页。

注20 《译署来电》,《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36页。

注21 《复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37页。

注22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51页。

注23 《寄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38页。 

注24 《译署来电》,《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38页。

注25 《寄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9卷,第38页。

注26 《寄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39页。

注27 《李鸿章全集》(3),电稿三,第497页。 

注28 《译署来电》,《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39页。

注29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52、第153页。 

注30 《钦差大臣李鸿章奏中日会议和约已成折》,《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984),第38卷,第18页。 

注31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53页。

注32 《中外条约汇编》,见《中日战争》(7),第495--499、503页。 

注33 《马关议和纪要》,《日本外交文书》第28卷,第1089号,附件2。

注34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53页。

注35 《钦差大臣李鸿章奏中日会议和约已成折》,《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984),第38卷,第19页。

注36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54页。

注37 《朱谕》,《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3183),第44卷,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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